法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-【新闻】
发布时间:2021-04-05 21:00:37
阅读:次
来源:压力机厂家
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: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、集体的财产, 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该法第130条规定,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随着侵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,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形成了新的多层视角,如主观说、客观说、主客观结合说、意思共同与行为共同兼指说等。以何种理论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,是目前立法界、司法界和法学界争论激烈的问题。法律规定,两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或者虽然没有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这条规定,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。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,表现为时间的连续性、行为的关联性和利益的同一性,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,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